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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1日起,本會已調整研究團隊需具備教育訓練時數資格,此研究團隊包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之所有人員(如研究護士、研究助理等)

  • 上述人員至少須符合1 年內完成合計至少 6 小時之臨床試驗、人體研究/試驗倫理、研究/試驗/醫療法規等相關課程;
  • 若屬醫療法第八條範圍之人體試驗案件,須檢附近6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30小時以上之證明資料,及最近6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9小時以上之證明資料。
  • 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另加5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感謝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