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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衛生福利部發文衛部醫字第1030013183號函辦理

一、 人體研究法或醫療法並無檢體「去連結」後即可轉為其他用途之規定。因此,對於「去連結」後之檢體,僅得無須銷毀或繼續保存,並不得轉供原始目的外之使用。
二、 民國10175日衛署醫字第1010265075號公告「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前言即載明「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及其他經審查會訂定或判斷受不當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定者為排除適用之研究對象」。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前開研究對象之資料無論是否去連結,均非屬「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詳細公文內容請查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