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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任務
 

角色

任務

 

總召集人

(General convener)

1.負責本會制度之建置。

2.推薦及邀請本會委員予校長聘任。

3.負責評估委員適任性。

4.負責指派執行秘書。

5.檢視簡易案件及其分案。

6.審視各項會議紀錄。

7.簽署各項審查結果通知。

8.進行體系外訪查交流,提昇本會品質。

9.嚴重不良事件監測及建議措施。

10.規劃標準作業程序和規範的準備、審查、修改和頒佈。

11.持續進行委員的法規、倫理、科學教育訓練。

12.視個案特殊議題需要,臨時邀請委員會外的獨立諮詢專家。

13.總召集人仍參與一般研究計畫書審查輪序。

14.維持文件的機密性及實行委員會議的決議。

 

主任委員

(Chairman)

1.參與遴選、推薦、聘任本會委員及獨立諮詢專家。

2.出席各項會議並負責有效率的主持會議。

3.主持及協調相關倫理審查業務,參與SOP小組會議。

4.熟知委員會規範、必要時提醒本會委員,如︰易受傷害族群、委員間之利益衝突及利益迴避,事件的保密性,核准試驗的適當期限最低風險

5.主任委員仍參與一般研究計畫書審查輪序。

6.取各委員建議並協調做出適當的決議,遇有爭議舉行投票並裁決。

7.持續進行委員的法規、倫理、科學教育訓練。

8.視個案特殊議題需要,臨時邀請委員會外的獨立諮詢專家。

9.維持文件的機密性及實行委員會議的決議。

 

副主任委員

(Vice-Chairman)

1.出席各項會議並負責有效率的主持會議。

2.熟知委員會規範、必要時提醒本會委員,如︰易受傷害族群,委員間之利益衝突及利益迴避,事件的保密性,核准試驗的適當期限最低風險

3.副主任委員仍參與研究計畫書審查程序。

4.必要時協主主任委員聽取各委員建議並協調做出適當的決議,遇有爭議舉行投票並裁決。

5.持續進行委員的法規、倫理、科學教育訓練。

6.視個案特殊議題需要,必要時協助主任委員臨時邀請委員會外的獨立諮詢專家。

7.維持文件的機密性及必要時協助主任委員實行委員會議的決議。

 

委員

(Members)

1.針對審查計畫提供專業建議。

2.計畫案之審查、討論和評估。

3.審查追蹤報告和監測正在進行中的研究,參與SOP小組會議

4.參與本會會議。

5.熟知基本倫理規範,法源及本會的功能。

6.經指派審查、討論和評估送審計畫案,評估風險利益比。

7.審查期中報告及監測進行中研究。

8.評估結案報告及成果。

9.維持文件的機密性及實行委員會議的決議。

10.宣告有關任何利益衝突。

11.持續參與人體試驗研究相關倫理、科學、及法規方面的繼續教育。

 

執行秘書

(Executive Secretary)

1.負責協調及主持本會相關行政事宜。

2.督導本會成員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安排。

3.案件分案及指派審查委員;行政變更之審查;撤案、未收案之期中報告、主持人自發之暫停停止之審查;簽擬計畫不遵從未預期問題建議。

4.規劃標準作業程序和規範的準備、審查、修改和頒佈。

5.協助總召集人綜理會務,管理秘書處人員及作業。

6.協助本會網站內容維護。

7.協助安排聯絡委員參與會議。

8.協助會議議程排定及製作會議紀錄並保存。

9.協助委員會之文件檔案調閱、存檔及維護。

10.協助聯絡溝通。

11.協助本會的行政及庶務。

12.協助會議舉行所需之研究計畫文件檔案準備、保存及發送。

 

行政人員

(Administrative Staff)

1.執行本會之所有行政事務。

2.提供本會成員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安排。

3.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4.扮演委員會聯絡溝通角色。

5.負責委員會中決議事項執行狀況追蹤。

6.安排持續教育訓練課程。

7.會議舉行所需之研究計畫文件檔案準備、保存及發送。

8.安排聯絡委員參與會議。

9.會議議程排定及製作會議紀錄並保存。

10.委員會之文件檔案調閱、存檔及維護。

11.提供委員所需之各項最新文獻資料。

12.協助總召集人及執行祕書主任委員處理事務,負責業務之聯繫及推動。

 

不良事件評估

(SAE Evaluation)

1.本會具藥師背景委員,負責委員會各該所屬試驗研究地點嚴重不良事件之評估整理。

2.協助SAE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和規範的準備、審查、修改和頒佈。

3.出席或列席委員會議,報告SAE評估摘要。

 
     

角色

遴聘條件

 

主任委員

(Chairman)

除符合審查委員一般條件外,另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於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通過之審查會,或相關部會推動之審查會擔任審查會委員一年以上。

2.通過國際研究倫理組織之研究倫理專業資格認證。

3.對研究倫理有學術或實務經驗者。

 

審查委員

(Members)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願意公開委員的全名,職業和服務機構。

2.同意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調閱委員自本會支領費用之紀錄、憑據。

3.關於本會會議的商議內容、申請、受試訪、檢者的資訊與相關事宜,委員、獨立諮詢專家及利益衝突審議小組委員應簽署保密協議書。